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286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窑桥二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858706574。
法定代表人:王乃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士标,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顾天翔,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新世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XD4L1P。
法定代表人:徐红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顾天翔,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淳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26号紫晶龙华广场02幢1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302381216D。
法定代表人:史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万**,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南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世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淳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吴海波
人民陪审员  秦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