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普丽涂装有限公司

无锡普丽涂装有限公司与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05执1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普丽涂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02900-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1786-8,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潮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普丽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翠竹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普丽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普丽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05执1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 伟
审 判 员  胡 毅
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