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澄滨商初字第0476号-1
原告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站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长泰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京华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广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京华船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通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京华船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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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