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82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于申请执行前向其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跃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