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04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90YX87。
法定代表人齐雪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神州路西段**创业中心**厂房****会信用代码91410800319909785F。
法定代表人王志茂。
关于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6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德隆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2万元及损失(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德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德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如下:
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零星存款,告知申请人后暂不冻结、扣划;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委托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经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能实现债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5执10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德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千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