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阳瑞贝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2159号
原告:**,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男,生于1988年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南阳瑞贝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平安大道裕隆花园酒店6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64KEH48。
法定代表人:郑文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杨营乡李邦相村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75AQ35Y。
负责人:王喜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10016W。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阳瑞贝卡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克娟
书记员李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