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在广发银行89×××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793.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