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89×××91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89×××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79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