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276江苏轩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夏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5276号之一
原告:***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青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致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工业园临近夏禾小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尹道根,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97.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延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