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235号
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对原告豫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长建设公司)诉王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豫078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豫078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王熙承担1072元,豫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0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王熙承担1397元,豫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09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户曌辉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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