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蒲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诚蒲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4170号
原告***(又名***),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河南诚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诚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