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281号之十三 申请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申请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申请人: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Q9B58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二路御龙湾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DMQ2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资金2415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枣园支行账号6228********的存款2415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