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西工控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29791号
原告: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小区望山园2号楼12E(住宅)。
法定代表人:赵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成,男,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静,女,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江西工控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区三店西路黄麻仓库(第1层)。
法定代表人:谢跃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帝恒成公司)与被告江西工控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工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帝恒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成、张宇静、被告江西工控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帝恒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江西工控公司支付概念设计方案设计费欠款6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给付上述款项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江西工控公司给付设计合同所定10%违约金225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和江西工控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X工程设计合同》,按合同约定,江西工控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该设计项目总设计费为2250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完成概念设计方案,并得到甲方认可,江西工控公司理应支付我公司60万元。我公司曾数次电话催要,项目介绍人也曾代表我公司数次向江西工控公司催要此笔费用,但其无理由一直拒付,且在2018年5月中旬告知项目介绍人,该工程设计项目因故不再往下进行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7.1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当设计人提交概念设计方案后,发包人按设计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2018年7月9日,江西工控公司在得知其被起诉后,派代表邬某1给我方打了几次电话,也来北京或来函与我公司人员见面进行过沟通,称因为X将该项目用地征用,进行棚户区改造,需要走挂牌程序,项目上不去是政府原因,相关文件他们也通过微信形式发给我们了。后双方也电话多次沟通,江西工控公司说给我们补偿一点钱,但我们认为其给的数额太低,不足以弥补我们的损失,我们已经分包,由效果图公司进行了设计工作,已经支出了相关费用,故要求江西工控公司支付设计费,并给付违约金。
江西工控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帝恒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我公司并未达到向中帝恒成公司支付设计费的约定条件。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我方第二次付款的时间节点是配合发包人和X局确定规划设计指标后7日内支付60万元,但是截至到中帝恒成公司起诉时止,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并未确定。从7.1条和7.2条约定的内容来看,7.1条涉及的是我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7.2条约定是如果出现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情形,我方如何与中帝恒成公司结算设计费。设计费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结合本案而言,我方从未向中帝恒成公司提出过终止或解除设计合同的要求,由于本项目所在地块已被X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因此的规划审批部门未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批,这是一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情形,在此情形下,我公司明显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违约,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合同第8.5条也约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因此,现在的情形不属于我公司的违约,而是由于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待我公司竞得该地块后,再继续履行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次,中帝恒成公司也并未正式向我公司提交概念设计方案的工作成果,也并未完全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综上,中帝恒成公司主张设计费和违约金的请求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西工控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6日,股东包括江西X1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1公司)、南昌X2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2公司)。2017年2月20日,中帝恒成公司(设计人)与江西工控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中心,工程地点为X省X区,估算总建筑面积约为50万平方米,设计费单价为45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2250万元;设计内容包括:概念方案;建筑专业的报建规划及单体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结构、给排水、通风空调、供电防雷、电照、消防等各专业的各阶段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第三条,发包人于方案设计开始前3日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材料为:1、设计委托任务书(设计要求);2、地形图、用地红线图;3、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4、场地周围城市道路座标及标高;5、场地四周各种管道接口位置、管径及标高;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概念设计方案(4份)提交日期为提供设计任务书后45天;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为定金1万元,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第二次付费60万,付费时间为配合发包人和X局确定规划设计指标后7日内;第三次付费支付到总设计费的35%,付费时间为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成果,方案报批通过后7日内;说明部分包含如下内容:3、设计费总额按X批复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4、实际设计费总额在第四次付费中进行核准;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当设计人提交概念设计方案后,发包人按设计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当设计人配合发包人和X局确定规划设计指标后,发包人按设计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西工控公司向中帝恒成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
中帝恒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邮件将概念设计方案电子版发送给江西工控公司,但未提交纸质版。
江西工控公司就其不存在违约的故意和动机、项目停建系客观原因所致之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X区京山街道办事处2018年5月29日出具的《关于X2加固维修改造的报告复函》,内容为:X1公司,贵公司《关于X2加固维修改造的报告》已收悉,根据《2018年X工作计划专题调度会议纪要》精神,X2周边旧改项目已纳入X区2018年棚改计划,请贵公司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研究,分析梳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积极向贵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力争按计划推进该棚改计划。请贵公司6月8日前将有关情况回复我办,以便我办向区X报告。
证据二、2017年12月27日《X单位公文转办单》,内容为:X1(原江西X3厂)地块拟建家居建材综合市场,需待该宗地由X收回后,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组织公开出让,X1可按照出让方案参与市场竞买,并在竞得土地后采取自持自建方式建设一站式大型现代家居建材综合市场。
证据三、江西工控公司(甲方、出租方)、X1公司(丙方、业主方)与X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4,乙方、承租方)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其5.1条约定:丙方拥有坐落于X区X号约80余亩土地的地块使用权,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商服用地。2016年8月9日,丙方(占股40%)、X2公司(占股18%)等共同出资成立甲方。2016年8月26日,甲方与丙方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上述土地及地上商业物业十二年的使用权,且双方一致同意于十二年租赁期届满前延期至二十年。甲方拟将上述南昌迎宾家居建材市场拆除后重建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并将其中的80000平方米(以最后规划方案确定后,再确定租赁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0000平米,最少不能低于80000平米,不包括地下停车场等非经营部分)租赁给乙方,乙方同意承租上述商业物业(下称租赁物业)。8.1条约定:甲方同意暂定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8.4条,甲方迟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每迟延交付一日应向乙方支付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9.1租赁期限20年,暂定为2018年5月1日至2038年4月30日。
中帝恒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的真实性认可,但已经违约了就应该按照违约的方式处理;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设计之初说租给X4的是10万平米,和这个合同上约定的不一致。
2018年7月17日,江西工控公司致函中帝恒成公司,内容为:2017年2月20日,我司与贵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我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整。按照合同约定,我司向贵司支付第二笔款项60万元的时间节点为:贵司配合我司和X局确定规划设计指标后7日内。2017年12月27日,X单位下发公文转办单:X1(原江西X3厂)地块拟建家居建材综合市场,需待该宗地由X收回后,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组织公开出让,X1可按照出让方案参与市场竞买,并在竞得土地后采取自持自建方式建设一站式大型现代家居建材综合市场,同时在2018年4月8日对X2周边棚户区改造计划调度会议纪要作出通知,并于2018年4月30日作出城市棚户区房屋征迁任务的通知。为此,因X政策调整的原因,贵我双方的协议拟推迟执行。特此函告。
2018年7月18日,中帝恒成公司回函江西工控公司:贵司2018年7月17日所发函收悉,拿不到规划设计指标责任不在我方,且我方已按贵方选定设计方案完成了概念设计方案,限于该概念规划方案已完成一年有余,贵方自2018年5月中旬至今,先后多次表达该项目因故不再往下继续进行或推迟执行的决定,贵方并转发我方X相关收回土地的文件,依此证明该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用地须重新挂牌出让,使该项目要停缓建,故我方按合同约定,现正式书面通知贵方,因贵方原因所致,我方只能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至于贵方所提合同第五条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设计费支付条件还有合同7.1条7.2条等条款约束,而且首先是贵方停止或推迟了项目的正常进行。如果再次启动项目建设,其设计条件无疑会有很大的变化,概念设计方案必然需要重做,而前边所做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费理应先予以支付了结,后续重启项目设计费肯定需双方另行协商。不能因为发包方项目上不去,就拖延不付设计费,这在法律上、情感信誉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为此,我方再次重申:1、该项目以后如能再启动,我方愿意继续合作,但贵方应按合同约定,尽快支付前段已完成概念设计方案相应设计费用;2、对所欠设计费问题,贵方如有诚意解决问题,我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3、贵方如无协商意愿,我们同意走法律程序解决。特此回函。
对于涉案项目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的状态、签订合同时中帝恒成公司对于项目规划以及江西工控公司的情况是否了解、以及项目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等情况,中帝恒成公司陈述如下:签订本案设计合同时有一个旧的家俱卖场,当时打算拆旧重建,让我们做一个重建后的设计;关于土地使用权,邬某1说是他和他弟弟在经营,具体情况我们不了解;我们和江西工控公司是通过一个中间人介绍认识的,中间人和我公司合作多年,我们非常信任,我们去现场考察过并看了X2的营业执照,法人是邬某1,邬某1说代表整个项目和我们谈这个问题,而且之前有公司在该地点做过设计,给我们看过设计图。对此,江西工控公司陈述:旧的家具卖场是我公司现在的股东之一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人仍然是我公司的大股东X1公司,我公司股东之一X2公司在十年前与X1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十年的租赁合同,X2公司在租赁该土地后建设了原有家具城,建筑物实际属于临时建筑;我们向中帝恒成公司出示过营业执照,其对该项目的情况完全知晓,知悉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情况,也知道项目是原址上将临建房屋拆除重建的方案,知悉该地块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未经规划审批及未经审批立项。
经本院询问,江西工控公司表示不要求解除本案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后本院多次释明中帝恒成公司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并多次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中帝恒成公司均坚持不做变更,坚持本案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帝恒成公司与江西工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笔设计费的具体给付时间和给付条件,其中第二笔款项60万元的给付时间为配合发包人和X局确定规划设计指标后7日内,而非交付概念设计方案之后。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中帝恒成公司已于2017年4月10日通过邮件将涉案项目的概念设计方案电子版发送给江西工控公司,但未提交纸质版。后因涉案项目所在地块需由X回收后,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组织公开出让,X1参与市场竞买后,方可通过自持自建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导致江西工控公司至今未取得规划设计指标。故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中帝恒成公司现要求江西工控公司给付第二笔60万元设计费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询问,江西工控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解除本案设计合同,要求继续履行;而中帝恒成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江西工控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故中帝恒成公司要求江西工控公司给付利息及违约金之诉请,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北京中帝恒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姚媛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