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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黄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20297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