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20297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鲍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