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3101民初3249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梁宏秀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8041.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1430100000000000016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8041.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对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910.21元,申请人湖南吉通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绍成
法官 助理  汪 羽 代理书记员  庄舒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