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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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95034941K。
法定代表人:毛建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80000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22年7月5日轮候冻结该公司名下2家银行账户。因有多家法院案件在先冻结,故本院无法进行扣划。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截至今日,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80000元(以及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14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18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审判员张星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程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