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紫丰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5执6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紫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街道团坡村。法定代表人:辜红字,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北滨河西路202号(北岸公馆第7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毛建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贵州紫丰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紫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65867.4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388.00元,案件受理费3327.00元,共计374582.4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国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4582.45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安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