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申25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女,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禾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工业园区玮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台县巷道镇人民政府,地址高台县巷道镇巷道村。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台县农业农村局,地址甘肃省高台城关镇东环路。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1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禾瑞塑业有限公司、高台县巷道镇人民政府、高台县农业农村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7民终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