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2898号
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D座20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恩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如秀,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国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文明北路西侧(电影院旁)。
法定代表人:陈期春。
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国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海龙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莉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