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执1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信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北界河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杰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永年区大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新洺南路。
法定代表人:毋顺堂,该大队大队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08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永年区信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永年区大队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永年区大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永年区大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永年区大队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段聚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