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民初86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101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MA145M9E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珲春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受理后。***、***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