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森发绿化有限公司

黔东南森发绿化有限公司与凯里市下司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741号
原告:黔东南森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西环北路104号,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MA6E4J8A7B。
法定代表人:杨启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馨,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媛媛,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下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黔东南州凯里市台下线与新街交叉东150米。
负责人:梁健,镇长。
原告黔东南森发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
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15年度荒山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工程款259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事项:1.申请将(2020)黔2601民初1741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减少为:(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15年度荒山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协议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退还申请人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落实2015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工程建设项目任务,被告下司镇人民政府动员下司镇淑里村小河群众实施建设该项目,因淑里村小河群众无劳动力实施,故特委托并制定原告为其建设实施该造林工程项目。原告接受委托后,经与被告协商,达成了一致协议,并于2017年4月6日签订《2015年度荒山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以下事项:一、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林工程81亩,总投资25920元,发包给原告造林。二、项目总投资及承包价格。三、项目建设质量要求……。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建设实施并完成了2015年度森林植被恢复造林工程项目,经验收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被告的行为不但构成违约,也违反了群众对人民政府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黔东南森发绿化有限公司在庭前减少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2015年度荒山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协议书》;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诉讼费用,多收部分予以退还。另,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东南森发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黔东南森发绿化有限
公司负担,多收518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平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健婕
书记员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