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6号桥。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
法定代表人:王仁年,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1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9月20日起,分别以23.0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10.0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驳回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646元,由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相应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C××××、苏D1××××、苏D56683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办理查封。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合计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1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朝翔
书 记 员 陶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