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恢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镇建新村南侧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23426H。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淞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中央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001763990279。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芹,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苏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恢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马 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