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980号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建新村运河路南侧地块。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倬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