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097号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4400265D)。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渊明,江苏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镇建新村运河路南侧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23426H)。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渊明,江苏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琪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