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5511号
原告: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原告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戴军
书 记 员 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