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314号之一
原告: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新兴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兴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58元(此款已由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新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