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日,住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
被告***,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畔行政村人,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退付1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