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8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0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6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街街道九龙路建隆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84000元脱标损失、4800元利息,合计88800元;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869元;案件受理费3797元,由原告***负担1829元,被告***负担1928元,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002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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