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225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受害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费用145632.7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赔偿36229.23元,由***、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76582.46元,其余由***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2620元,***负担620元,***、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担150元,***、环宇公司负担400元,***负担50元。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已将案款自动履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2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