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26执303号
申请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建隆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正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正宁县山河镇西城社区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关于申请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甘1025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正宁县交通运输局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正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正宁县交通运输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甘1025执256号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正宁县交通运输局银行存款164888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正宁县交通运输局承诺分期履行,申请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同意分期履行。申请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6执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