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26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费305954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12月1日前支付255954元;二、如果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前未向原告***付款50000元,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欠付的305954元机械租赁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三、如果被告***于2022年12月1日前未向原告***支付下剩款项255954元,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笔欠款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后可向被告***追偿;案件受理费593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969.50元,退付原告***2969.5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50000元,下剩263457.5元(含案件受理费2969.50元、执行费4534元)本院已从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534元,由被执行人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