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272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御江天府社区商业会所3层。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告:甘肃才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西路4号馨和锦苑小区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
原告***与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才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9月25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于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法院调解,**已经给其补偿了10000元,自己主张的26000元中剩余的16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愿自行承担。本纠纷已圆满解决,所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