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2721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御江天府社区商业会所3层。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 被告:甘肃才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西路4号馨和锦苑小区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 原告***与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才庆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9月25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于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法院调解,**已经给其补偿了10000元,自己主张的26000元中剩余的16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自愿自行承担。本纠纷已圆满解决,所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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