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漫宏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3028号 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专属巷64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漫宏喜,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 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御江天府社区商业会所3层。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漫宏喜、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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