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3028号
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专属巷64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漫宏喜,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
被告: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御江天府社区商业会所3层。
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漫宏喜、西部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甘肃众筑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