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初1342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汇金中心A栋8-1。
法定代表人:杨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录华,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栖霞路中段一中通道桥向上50米(原油脂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毛艳彬,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永,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厉文华
审判员  袁波文
审判员  叶黔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维杰
书记员付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