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9454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顺花,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汇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兴、李合桂,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龙塘大道飞洋华府**/div>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声艳
书 记 员 邹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