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01执恢1034号
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301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大佛坊商业步行街地下车库租赁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限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的租金587650元,并按日租金1610元支付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返还租赁物大佛坊地下停车库给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止的租金;三、驳回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14元,减半收取6307元,由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3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有2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本院已于2020年9月28日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为: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任兵。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于2020年10月9日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于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未要求本院采取公告悬赏措施,未要求对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年3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939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5939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重庆国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兴义市信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飞
法官助理 刘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