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1民初2567号 原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中联公司常山县城南小学项目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以(2022)浙0781民诉前调2812号予以受理,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在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城南小学项目部工作,工作期间为项目临建垫付人民币151535元,2021年11月26日因工作调动调离该项目,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城南小学项目)负责人***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该笔垫付资金支付于原告,期间归还过人民币25000元,剩余126535元至今未付。然而,日前该项目已临近结束,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城南小学项目)负责人***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未按约定日期按时归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垫付资金人民币12653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诺逾期未还,按月息1.5%计算收取款项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项目部的证明,2、***,3、报销单、发货单、发票、收款收据、销货清单、证明、电子发票、工作结算单、汇款记录、销售清单,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公司从未聘请原告至案涉项目部工作,与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更未要求原告垫付任何款项,原告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个人与原告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否欠付原告款项等情况我公司均不清楚,也与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纠纷为***与原告之间的个人纠纷,本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受被告***的委托,于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在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城南小学项目部负责管理相关事务,为项目垫付了场地施工人员的餐费、住宿费、材料费、烟酒费等共计151535元。2021年12月1日,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城南小学建设工程-土建工程项目部出具了证明,载明:“**为城南小学项目部前期垫资151535元,**已付25000元,余126535元。”2022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载明:“本人***,现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城南小学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因欠**于2021年10-12月期间,在常山县城南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工作时垫付各类款项,共计186985元,至今未支付,本人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款包含项目部电脑等费用24640元。如逾期未支付,按月利息1.5%收取款项。”现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剩余垫付款项126535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款项,被告***应当及时归还,逾期支付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1265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265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