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2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高**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旁林奕茂自建房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522DFY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2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14075.92元及利息(以514075.92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527992.0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为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本案不符合冻结、划拔条件。 2.经现场调查及征询佛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位于清远××镇的所有楼房均属于在建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目前不能处置。 3.本院(2022)粤1821执2075号、2320号案分别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房车五辆,扣缴本案执行费7680元。 4.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权益登记信息。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527992.0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21执3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