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11921号 原告: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二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52HN1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LX1K74。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原告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立案受理,原告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