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10397号 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工作情况:***于2022年4月16日进入广州市黄埔区萝岗长岭居项目工作,系通风管道安装工。由案外人**负责具体工作安排和管理。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中联公司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建筑业劳动合同》,该合同落款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于2022年4月17日起,暂定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乙方自愿到甲方广州市黄埔区萝岗水西敏捷广场工程项目**班组从事暖通工作,乙方依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按日计薪230元/日,试用期为200元/日。***称该合同系其受伤出院后为申请工伤认定才签订,非双方真实的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三、受伤前工作时间:***称其工作时间为早上7:00-12:00,下午13:30-18:00,没有休息日。中联公司称***工作时间和内容均由案外人**安排,其不清楚。 中联公司提交《劳务班组人工考勤表(2022年4月)》,拟证明***的实际工作天数。该考勤表载明包含***在内的四名人员2022年4月考勤情况,签字处均有签名及捺印。其中***16号开始上班,4月16号至23号、25号至28号上午、下午考勤栏均有“打钩”,加班一栏均为“1”(部分加班栏有修改痕迹),合计12,共计13.71。中联公司**13.71是工作12天加12小时加班时间换算为13.71天。***对该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称其自入职至2022年4月28日受伤实际工作了13天。 四、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其工资是按安装的通风管的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是110元至120元,由**代为转发,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参照广州市202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024元/月作为工资基数。中联公司不予确认,其在起诉状中*****月计薪天数应为21.75天、工资标准应为5855.77元/月;其在庭审中另*****工资是由案外人及***的老板自行向其结算或向其申请工人工资结算至工人工资专户,具体的计算方式案外人没有跟其说过。中联公司提交《河南鸿硕-工人工资结算单汇总表》,拟证明***工作期间实际工资为3153.3元。该汇总表记载***工资总额3153.3元,已支付2500元,本次应付工资额度为653.3元。工人签字(指模)处有“***”签名字样及按指纹,日期为2022年6月8日。***对该汇总表的真实性亦不予确认,称并非其签名及指模,但不申请签名及指纹鉴定,且中联公司在仲裁阶段及起诉状中均确认已向***发放工资3500元。 经查,在本案前置***审中,*****工资仅由**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大概为3500元,为受伤前工资,包括受伤当天;中联公司称**承包了其承建项目下的部分工程,**借支了3500元发放给***。 五、住院治疗情况:***于2022年4月30日至6月1日在广州和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载明住院天数32天,出院医嘱有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中联公司称***未告知其需要护理的情形,且《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也未鉴定其需要护理。 六、工伤认定情况:2022年9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2)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中联公司从广州华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水西村长岭居项目(2#、4#、5#、6#、7#办公楼,3#酒店,13#配套及地下车库)消防、电梯及空调通风工程,水西村长岭居项目(2#、4#、5#、6#、7#办公楼,3#酒店,13#配套及地下车库工程已参加工伤保险。***系中联公司职工,被安排至广州市黄埔区萝岗长岭居项目工作,2022年4月28日17时45分许,其在使用移动升降机吊装风管时,因移动升降机发生倾斜致风管滑落砸伤其右肩,先后在广州白云区太和镇卫生院、广州和平骨科医院就诊治疗,2022年6月1日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七、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2年11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2022)1**1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自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 八、受伤后工作情况:***受伤后未再回涉案项目工地上班。***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12月2日解除,该通知书在前置仲裁阶段亦有提交。 九、仲裁情况:申请人***以中联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中联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216元(12024元/月×9月=108216元);2.中联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192元(12024元/月×8月=96192元);3.中联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48元(12024元/月×2月=24048元);4.中联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8069元(12024元/月×4月=48096元);5.中联公司向***支付住院护理费12800元(400元/天×32天=12800元);6.中联公司向***支付住院伙食费2240元(70元/天×32天=2240元);7.中联公司向***支付后续治疗费115.8元;8.中联公司向***支付鉴定费390元。***审中,***当庭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第三项仲裁请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3]9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中联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038.45元;2.中联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15.36元;3.中联公司向***支付住院护理费3840元;4.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中联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中联公司无须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038.45元;2.判决中联公司无须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15.36元;3.判决中联公司无须向***支付住院护理费3840元;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十一、其他:*****社保基金已按12024元/月的标准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提交的《广州市黄埔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核定表》记载单位名称为中联公司,工伤职工为***,伤残等级为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8216元。中联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另**受伤后收到过中联公司支付的269.23元,但不清楚是何费用,详见前置仲裁裁决书认定。穗埔劳人仲案[2023]98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8076.92元,且已支付受伤当天工资,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038.45元(8076.92元×4个月-269.23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的工资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本案中,***主张计薪方式为按工作量计算,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其***审****已向其支付至受伤当天的工资大概3500元,与其所**的按工作量计算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与中联公司签订的《建筑业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为按日计薪,故本院确认***的工资计算方式为按日计薪。关于日工资标准及月计薪天数。中联公司提交《劳务班组人工考勤表(2022年4月)》《河南鸿硕-工人工资结算单汇总表》予以证明,该两份证据虽均有“***”签名字样及捺印,但其中考勤表载明***2022年4月28日存在加班明显与***当天受伤事实矛盾,故对该考勤表内容的真实性本院难以采信。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主张全月无休合理,故***月工资应按照每月30天计算,至***受伤当天其已实际工作13天。至于《河南鸿硕-工人工资结算单汇总表》,与双方在***审确认已发放工资3500元矛盾,本院亦不予采纳。根据***受伤前实际工作天数及发放工资情况,本院确定***月工资为8076.92元(3500元÷13天×30天)。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中联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已发放工资数额包含受伤当天工资,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本院计算为32038.45元(8076.92元×4个月-3500元÷13天)。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个月本人工资,故中联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15.36元(8076.92元/月×8个月)。 关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1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提交的《出院证明》明确载明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但中联公司未在***住院期间派人护理,故中联公司应支付***住院期间共计32天的护理费3840元(120元/天×32天),中联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038.45元; 三、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15.36元; 四、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1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840元。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