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民特19号 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衢州市**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常山劳人仲案(2023)269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浙常山劳人仲案(2023)269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常山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91922.23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知适用终局裁决的法定条件是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而本案所裁决的赔偿金额91922.23元明显超过了当地十二个月最低工资的金额,常山县仲裁委裁定本案为终局裁决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浙常山劳人仲案(2023)269号仲裁裁决,并裁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案涉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称,一、***的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申请。浙常山劳人仲案(2023)269号仲裁裁决书是由仲裁委作出,***裁委列为被申请人,应充分保障仲裁委的抗辩权利,让仲裁委充分发表事实与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充其量不过是利害关系第三人,即使仲裁委对法律理解不当,也不是***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受害人,也增加了其诉讼成本。二、裁决书的真实含义并非终局裁决,已告知当事人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三、***是受伤职工,是弱势一方,申请人为拖延时间,在工伤认定临近六个月生效的前几天,曾提起行政诉讼,被**区人民法院驳回,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又提起撤销裁决申请。裁决书实体部分并无不当,申请人选择申请撤销裁决,无非是再次拖延时间,为维护职工权益,减少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双方诉讼成本,请中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尽早结案,使***尽早取得工伤待遇。 经审查查明:2023年12月,***因与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向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月3日,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常山劳人仲案(2023)269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6000元、伙食补助费546元、住院护理费7188.2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4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8444元,共计91922.23元人民币;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驳回***的其他诉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涉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以上规定,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作出的裁决系终局裁决,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案涉仲裁不属终局裁决、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熊娟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