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18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献锦,局长。
被执行人***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山庄6幢2-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贤祥,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罚款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行政争议调解,双方已达成缴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建住建罚字[201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建住建罚字[2019]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李志华
审判员 翁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鹏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