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神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2779号

原告:杭州神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28号217室。

法定代表人:黄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神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神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神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8元,保全费1790,合计4358元,由杭州神工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