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财保6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佰亿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星辰,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CEPF8U。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北段市委党校住宅小区**楼******。
被申请人:周星辰,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内乡县/div>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佰亿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周星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佰亿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774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佰亿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南阳分行的银行存款1827740元(账户60×××71)。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立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亦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