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266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龙炜
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虹
速录员任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