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4民初5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信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的“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对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属约定无效,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北省天门市,故认为本案不属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所涉合同约定,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则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供方原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卫
审判员*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