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东方某某石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215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龙,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方***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何军,经理。
被告:何军,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三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孙强盛,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方***石材有限公司、何军、***、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1元,减半收取计10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