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977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色新区长广路**。
负责人:***。
被告: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